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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内设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0-03-26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优化以管资本为主的出资人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监事会的出资人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监管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内设监事会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监事,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作为股东依照法定程序选聘、委派的监事(含监事会主席、其他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的组成:

      (一)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指定。

      (二)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组成由各股东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确定。监事会主席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提名。

      第四条 为保障监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企业应设置或明确工作机构,对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依法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熟悉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勤勉敬业,作风严谨;

      (三)熟悉现代企业管理,了解任职企业行业情况,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四)具有省属国有企业中层正职3年以上,中层正职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在中层正职和中层副职岗位累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

      或者具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正县(处) 级职务3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且在省属国有企业任职时间长、年龄偏大的现任企业领导人员,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转任监事会主席。

      第六条 其他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丰富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防控风险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有较强的分析、判断、文字综合和独立工作能力。

      (二)具有财务、审计、法律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等经济、法律类职业资格。

      (三)在省属国有企业或其所属重点子企业从事财务、审计、法律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

      或者在省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重点子企业以外的其他大型 企业从事财务、审计、法律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

      或者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财务、审计、 法律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

      (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个人品行,遵纪守法,清正廉 洁,勤勉尽责,团结合作,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承担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指导所属企业的监事会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行使本条除第四至第六款以外的职 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或股东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企业党委会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

      第十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并向股东书面报告工作,采取定期报告、专项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形式。

      (一)定期报告分为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主要向股东报告履职工作情况;

      (二) 专项报告主要将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的重大经营风险、异常情况等及时向股东报告;

      (三)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将企业重大事项审议监督的情况及时向股东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选聘主要采取内部推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在省属国有企业范围内选聘的监事,不得在原企业任职。

      第十二条 监事实行任期制和定期交流制。监事每个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企业连续任职满6年的,应当交流至其他企业任职。

      第十三条 监事的人事关系,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省属国有企业范围内选聘的,自任职时起转入所驻企业;

      (二)公开招聘且原不属省属国有企业人员的,与所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其人事档案可保留在原工作单位,也可由其本人自行委托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管,聘用期满不再续聘的,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三)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经济管理部门选聘的,自任职时起,应将人事关系等转入所驻企业,不再保留原身份及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原则上比照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副职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监事任职实行回避制度。监事与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实行任职回避。

      第十六条 监事实行年薪制,薪酬不与所驻企业挂钩,参照省属国有企业相应层级人员薪酬平均水平统一确定后,由所驻企业发放。

      第十七条 监事的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与任期考核评价,主要以日常管理为基础,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重点突出监督成效和工作质量,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结果与任免、薪酬分配挂钩。

      监事会主席的考核评价,由股东负责。

      其他监事的考核评价,由监事会负责。监事会应制定全面、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科学、规范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考核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其他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监事在任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监事有效履职所必需的知情权、建议和质询权、检查和调查权等工作权限,及时通知监事参加有关会议,传阅有关文件、决议、会议记录、信息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企业及其员工有权向股东报告、举报监事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职工监事履职情况由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对监管的国有参股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主要依据公司章程提名选聘、更换监事会主席或其他监事人选。

      监事会主席或其他监事人选的选聘、更换,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依法加强所属企业内设监事会的建设,规范完善所属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十四条 国有文化、金融企业监事会的管理,中央、国务院有专门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所监管国有企业的内设监事会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